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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源市二战盟军高级战俘营旧址展览馆藏品征集制度

辽源市二战盟军高级战俘营旧址展览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

文物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相关条款,明确藏品征集政策和征集范围,与本馆性质、任务相符。

一、文物藏品征集范围

1、重点征集二战期间,美、英、日参战部队使用过的武器、文献、照片,生活用品等方面的文物。

2、被关押在辽源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的战俘人员所使用过的物品、撰写的书记、二战时期相关报道文献等。

二、征集政策和原则

1、文物征集人员必须按照本馆的性质任务规定的征集范围,广泛地、积极地、认真负责地开展文物征集工作,并经过文物签定委员会严格鉴定;

2,征集必须由文物保管部及文物征集小组成员进行征集,并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,严禁私自征集。征集文物必须认真填写征集单据,人库凭证和填写文物卡片,捐赠收据上要有征集人和被征集人双方签字:

3、其他部门如需进行专题征集,须在文物保管部专职征集人员的配合下进行,避免造成征集混乱现象;

4、征集文物的手续要及时与财务部门结清,避免工作拖欠.推;

5、捐赠或外出征集的文物,应及时移交文物保管部,填报单据、文物卡片、文物总登记号后,与文物保管员交接人库。任何人不得私自留用和保存,如有丢失或损坏,对经手人丽情处理;

6、征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,严禁更换文物,监守自盗,一经发现依法严格处理

三、文物藏品入藏标准

文物是具有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的物质遗存,具有不可复制性。针对本馆馆藏文物的性质和特点,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其体到每一件东西,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,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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